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5民初703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住***。 负责人:项光庆,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刘上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劲涛 书记员刘希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