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丽水市联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云和县岗头新型墙体材料厂(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丽水市联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和县岗头新型墙体材料厂货款人民币50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丽水市联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