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21民初3390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回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淮南市康达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强。

原告***诉被告***、淮南市康达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康健

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晓婉

书记员张君利

裁判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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