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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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原告(反诉被告)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继续履行2016年7月20日《资产收购协议书》,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新余市米兰婚纱有限公司支付资产收购价款0.7298367亿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余市米兰婚纱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2225.25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62028.39元,合计559253.6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承担41084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余市米兰婚纱有限公司承担148409.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