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景德镇市万业陶瓷有限公司 上海怡登纸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景德镇市万业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怡登纸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3815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3815元货款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计697.5元,由被告景德镇市万业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