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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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乐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9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一次性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乐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99261.11元及利息43259.43元(暂算至2020年4月1日,后期利息计算:以1299261.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自2020年4月2日始计算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乐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列款项到期后,如被告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本判决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688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44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441.5元,决定由被告***、***、***、乐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