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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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景德镇昌江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景德镇昌江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000元,利息1741.41元,罚息2937.70元,共计1503679.11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10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被告***、***的所欠借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景德镇昌江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33元,减半收取9167元,财产保全费用3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3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