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云腾菊业有限公司
天门市天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天门市天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支付利息118356.16元、违约金300000元,合计4418356.16元;并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门市天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80元,减半收取225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54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执行时由被告***、***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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