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泰裕达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 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截止到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7.5‰计算,从2018年2月13日开始到2019年2月10日减去已付利息40015.66元;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1.25‰计算,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西泰裕达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对山西省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向原告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2000万元本金、利息、罚息承担1/2的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计909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