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恒晟典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李某1、被告樊某偿还原告山西恒晟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月息0.015元支付从2019年8月开始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张某对上述判项(一)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李某1、樊某、张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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