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千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41000元、支付利息41545.5元(自2017年12月22日计算至2020年6月1日),共计182545.5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1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02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