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一拖(洛阳)里科汽车有限公司 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天润建材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天润建材租赁站截至2017年3月10日的租金512561.34元及运费5000元; 二、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天润建材租赁站租赁物资钢管4493.6米、扣件15221个、顶丝1245个、钢管接头115个;若不能归还,应当按照被告实际履行赔偿责任之日洛阳市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三、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天润建材租赁站支付未还租赁物资(钢管4493.6米、扣件15221个、顶丝1245个、钢管接头115个)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或赔偿之日止的租金(日租金标准为钢管0.009元/米、扣件0.006元/个、顶丝0.04元/个、钢管接头0.04元/个); 四、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天润建材租赁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12561.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17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最终应不超过200000元); 五、驳回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天润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1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天润建材租赁站承担816元,由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