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汇信贸易有限公司
潍坊神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陕西陕汽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05民催11号

申请人东营汇信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董事长。

申请人东营汇信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5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30362997,出票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到期日为2020年5月8日,票面金额为3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开发支行,出票人为潍坊神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陕西陕汽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东营汇信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营汇信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东营汇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志春

审判员李爱伟

审判员韩磊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曙光

裁判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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