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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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昌大荣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鄂0506民初155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宜昌大荣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88MLB96,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兴文、刘飞,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宜昌大荣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同年9月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宜昌大荣运输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运输费及履约保证金共计64813元,并由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日,被告***因其经营的大荣运输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原告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其运输磷矿石。合同约定运输价款随市场行情变化调整,运费计算方式按实际运输磷矿石的吨位计算,按月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缴纳履约保证金20000元并驾驶车牌号鄂E×××**货车投入运营。截止2020年5月20日,被告宜昌大荣运输有限公司欠原告运输费及履约保证金共计64813元,被告***于2020年7月16日以大荣运输公司之名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欠付原告运输费共计64813元,并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宜昌大荣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前向原告***支付运输费64813元,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由被告宜昌大荣运输有限公司、***承担,由二被告在履行本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少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 瑶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