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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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德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贵阳德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阳德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