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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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1339.04元,利息10498.19元,罚息2143.38元,复利873.44元(利息、罚息、复利均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0月1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111339.0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人民币10498.1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利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支付律师费23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贵A×××**(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前述内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1421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该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