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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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刘洪福、李铁华、苏雷、王小平、薛红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洪福、李铁华、苏雷、王小平、薛红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