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汇之华电气有限公司 湖南湘苗商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萍乡市赣西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江西泰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天铭电气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 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联众实业有限公司 环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和县供电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联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9日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 二、原告(反诉被告)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江西联众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501226元; 三、被告江西联众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整改费用损失计1326878.70元; 四、被告江西联众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26672.85元 以上第二、三、四项相品,被告江西联众实业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原告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52325.55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江西联众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8394.8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384.28元,合计157779.1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333.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联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1044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