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昌市昌九化工物资有限公司
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市昌九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3152.7元;

二、驳回原告南昌市昌九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原告南昌市昌九化工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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