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灵武市富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邦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灵武市富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邦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4533.33元、利息12364.96元,合计46898.29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邦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邦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7元,由被告灵武市富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