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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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恒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费62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欠工程劳务费6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原告***负担3300元,由被告***、***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