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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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新华远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欠付被告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280449.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 二、被告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欠付被告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280449.86元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以2280449.86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退还劳保统筹费460356.4元。 四、被告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费296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40元,原告***、***、***、***负担17888元,由被告哈密四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万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59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9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