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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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杰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市石油基地鼎盛建材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杰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哈密市石油基地鼎盛建材租赁站租赁费74413元。 二、被告新疆杰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哈密市石油基地鼎盛建材租赁站螺丝9000个,钢管1766.5米,扣件676个,顶丝109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邮寄送达费70元,由被告新疆杰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