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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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域尊酒业有限公司 哈密市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密市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域尊酒业有限公司承包费1480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80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新疆域尊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56元,邮寄送达费90元,由被告哈密市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