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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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白大萍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00元及截止2020年08月04日的借款利息61301.27元,并承担从2020年08月0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的月利率为13.37‰的逾期借款利息; 二、如被告***、白大萍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款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则原告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南市XX社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室房屋(延房权证宝南字第0006241号),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对被告***抵押的不动产以外的原告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白大萍追偿; 四、驳回原告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0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被告***、被告白大萍、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6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