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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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风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6民初11632号原告: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6民初11632号原告:陕西风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风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刘文让审判员种郁花审判员肖维超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杨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