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塞西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塞西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安塞西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截止2020年06月17日的借款利息1031076.49元,并承担从2020年06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的月利率为8.1‰的利息;

三、如被告安塞西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二款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则原告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被告***抵押的不动产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被告***对其抵押的不动产以外的原告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00.00元,由被告安塞西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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