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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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水电十四局昆华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8)云2901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一、解除原告云南水电十四局昆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签订的《明珠酒店承包经营合同》”“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符合《明珠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返还原告云南水电十四局昆华建设有限公司”“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水电十四局昆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二、撤销大理市人民法院(2018)云2901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水电十四局昆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613795元及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上述标的物返还之日按每日328.76元计算的承包费; 四、驳回云南水电十四局昆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16元,由云南水电十四局昆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66元,***负担9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8元,由云南水电十四局昆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负担84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