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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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常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弥渡青螺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理建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2019)云2925民初3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由被告弥渡青螺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云南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评估支出的鉴定费53285元,限期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撤销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2019)云2925民初3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弥渡青螺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云南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462944元及利息(利息以146294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云南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494元,由云南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94元,由弥渡青螺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76元,由云南恒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5元,由弥渡青螺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5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