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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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平昌县彬鹏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恒科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平昌县彬鹏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恒科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在各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4100000元,冻结期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恒科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产权证号:川(2019)平昌县不动产第0000848号),查封期三年。 申请人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