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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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席传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254.98元,并偿还逾期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以本金93254.98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6日起按月利率14.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财产即被告***、席传美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兴盛街成套住宅(他项权证号为:南房南部他字第××号;房权证号为:南部房权证城镇字第××号;建筑面积116.32㎡)实现抵押权,并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包括本金、罚息、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发生的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1元,减半收取计1066元,由被告***、席传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