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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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敬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万元,并偿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9‰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止,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773.22元在履行或执行时从以上利息中扣减)及逾期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13.5‰【9‰×(1+50%)】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财产即被告***、敬小燕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景观大道的七套房产(他项权证号为:南房他证南部字第××号;建筑面积共计:850.24㎡),包括南房权证房权字第××号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100.38㎡)、第20××70号非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07.51㎡)、第20××71号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47.52㎡)、第20××72号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47.52㎡)、第20××73号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47.52㎡)、第20××74号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47.52㎡)、第20××75号成套住宅(建筑面积52.27㎡)实现抵押权,并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和罚息、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发生的费用); 三、驳回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由被告***、敬小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