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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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梁小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667.06元及其利息、逾期罚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8.1‰计算至2018年5月23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8.1‰计算至2019年5月23日止;以本金56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8.1‰计算至2020年5月23日止。罚息计算方法:以本金39667.06元为基数从2017的7月22日起按月利率14.0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原告已于2017年8月21日支付的利息59.58元在履行或执行时予以扣减;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4日按月利率12.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4日按月利率12.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6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12.15‰计算止)。 二、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财产即被告***、梁小丽共同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嘉陵路金鱼小区南房权证房权字第××-××号房产(建筑面积:371.41㎡)实现抵押权,并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和罚息、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发生的费用)。 三、驳回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梁小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