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苍溪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行
四川芳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苍溪县深蓝猪业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行借款200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2019年9月27日前的利息为18873.92元,自2019年9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行有权对被告***、***质押的2000头生猪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被告***、***依上列第一项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由被告苍溪县深蓝猪业专业合作社、四川芳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行有权对被告苍溪县深蓝猪业专业合作社、四川芳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质押的2000头生猪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苍溪县深蓝猪业专业合作社、四川芳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36.0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苍溪县深蓝猪业专业合作社、四川芳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9-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