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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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晨兴太阳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晨兴太阳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6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39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晨兴太阳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