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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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洛阳高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开动原告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3台机器设备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限被告洛阳高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

三、驳回原告***、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卫泽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洛阳高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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