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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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康地饲料有限公司、湖南树人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第662307号、第4732150号、第13296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长沙康地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长沙康地饲料有限公司、湖南树人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因实施案涉商标侵权行为)共350000元; 四、被告长沙康地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共150000元; 五、驳回原告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被告长沙康地饲料有限公司、湖南树人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长沙康地饲料有限公司、湖南树人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