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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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民抗78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株洲市直达商务快客有限责任公司,住***。 负责人:刘学玲,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住***。 负责人:陈福年,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公司,住***。 负责人:罗浩,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株洲市直达商务快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湘检民(行)监[2019]4300000028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蒋敏 审判员文勇辉 审判员韦薇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晗希 书记员付阳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