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沿海支行 南宁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新城营业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解放街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09执保295号 南宁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宋勇军: 关于申请人南宁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宋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187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宋勇军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71265.44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解放街支行、605681001200586480,实际冻结813.21元;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新城营业所、6217995670006933072,实际冻结329.02元;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沿海支行、6228480838652957971,实际冻结72.27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2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9民初187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