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伟邦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强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衡水强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工程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3500元,由被告强大公司承担2300元(原告已预付,在执行本判决时由强大公司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5-31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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