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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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祥瑞海科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船重工典当有限公司当金本金1000万元,并给付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综合费率、利息和违约金,三项合计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大连祥瑞海科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船重工典当有限公司律师费3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2464元; 以上一、二项被告大连祥瑞海科贸易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若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确认原告中船重工典当有限公司对于被告大连隆兴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港丰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数额16.25%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大连隆鑫港口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隆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连鑫圆石化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环球国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隆兴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港丰科技(大连)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于被告大连祥瑞海科贸易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中船重工典当有限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船重工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6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连祥瑞海科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隆鑫港口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隆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连鑫圆石化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环球国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隆兴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港丰科技(大连)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