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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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安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700万元;

二、被告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安路支行偿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复利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罚息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700万元为基数,按照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率6.8%、罚息年利率10.2%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

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安路支行对被告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就被告***、***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的房屋(产权证号:辽(2018)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313558-1号、00313558-2号)及被告***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的房屋(产权证号:辽(2018)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313559号)享有抵押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大连中民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民科创文化产业(大连)有限公司、大连中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宇荣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连中民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民科创文化产业(大连)有限公司、大连中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宇荣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安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031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31元,由被告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中民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民科创文化产业(大连)有限公司、大连中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宇荣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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