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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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州景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18)苏0612执保809号 何水涛: 本院在审理你与周国华、常州景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于2018年8月15日冻结了常州景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永宁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10×××61,应冻结金额240000.00元,已(实际)冻结240000.00元,冻结时间自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5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