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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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1001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54945号《关于第17679669号“滴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17679669号“滴滴”商标重新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