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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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区房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蔡某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区(合同编号2012-0049932)的房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十五日,申请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 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售、转让,不得办理任何权属变更、抵押等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后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