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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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祺彤包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祺彤包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石家庄祺彤包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损失15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一、二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420元,由被告石家庄祺彤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晋州市,邮编052260,收件人:立案庭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