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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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沧市富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27643.88元; 二、被告临沧市富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8027643.8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929元,由被告临沧市富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9864元,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8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