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奥森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聊城奥森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882408.8元。 二、被告聊城奥森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利息以754816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以882408.8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8元,由被告聊城奥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