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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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凯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新龙华骨伤医院有限公司 宏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新龙华骨伤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60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94元,由原告***负担7780元,由被告绍兴新龙华骨伤医院有限公司负担914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付清。鉴定费7124元,由原告***负担4629元,由被告绍兴新龙华骨伤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495元,该款由原告***垫付,应由被告绍兴新龙华骨伤医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