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归还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1293.37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6月3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5146.55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4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6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7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1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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